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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消费者报杭州讯“他多收了我的约定钱,还不肯退还给我!书面”年过六旬的合同王女士带着杭州市滨江区市场监管局消保委工作人员又来刘女士的家居店讨要说法了。
《中国消费者报》了解后发现,不致办书王老太太参加了刘女士家居店举办的面合“先付定金,享受折扣优惠”的约定活动并支付了定金1000元购买一套家居用品。在交付4.88万元的书面尾款后,王老太太认为先前支付的合同定金应包含在总价48800元内,因此刘女士应该退还其先前支付的不致办书1000元定金。
对此,面合刘女士解释说:“1000元的约定定金是冲抵了货款的,4.88万元是书面在王老太太支付定金享受优惠后需要支付的价格,而非总价,合同这在购买时已经与王老太太达成口头约定了。不致办书”王老太太却表示当时没有这样的面合约定,并坚决要求刘女士退还1000元。
由于双方对口头约定意见不一,且滨江市场监管局消保委在比对双方签订的书面合同后,发现双方当事人书面合同与口头约定不一致,无法证明口头约定的存在。最终,滨江区市场监管局消保委根据书面合同条款,认为商家刘女士存在过失责任,需要退还王老太太的1000元定金。经过耐心调解和沟通,最终促成双方达成和解。
对此,滨江市场监管局消保委温馨提醒广大消费者,一般情况下,口头承诺和书面合同不一致的,应以书面合同为准。因此,消费者在平时签合同的时候要注意审查,如果合同内容与双方意识表示不一致的,应当及时提出来并修改,或者以签订补充协议的方式修改合同内容;如果对方不同意修改的,要保留相关的证据(如录音、微信聊天截图等);此外,切记不要签订空白合同。(施本允)